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提升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意识,确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我市对生育津贴计发方式做出调整完善:从2017年1月起,女职工产后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新办法有如下规定:一是对用人单位申报时间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职工生育的次月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二是对计发时间作了调整。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后,核定生育津贴享受月数,提交申请前参保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给予一次性发放,余下的生育津贴自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是对断保期间的待遇进行了明确。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中断参保的,中断期内医保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育保险的相关费用。职工重新参保后,中断期内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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