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有一个职工是外地户籍,个人在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了社保,他不想在宜昌参保,只想单位给他报销一部分社保费,这样行不行?”昨日,一企业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致电咨询。
对此,市社保征稽局工作人员称,按规定,企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各种其他形式代替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即使职工出具书面意见表示自己不愿缴纳,由单位发放现金补贴,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因与社保法相违背,仍然是无效的,职工仍有权主张单位为其补缴社保或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企业也将面临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此,市社保征稽局提醒,参加社保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企业和劳动者的义务,每个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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