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比例
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水平将达到55%
该政策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提高到430元
二、报销范围
1、本规程中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因病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由参保人现金垫付的、且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医保相关文件规定的诊疗项目最高限额支付标准,对参保人所提供的诊疗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本地和外地的诊疗项目费用,一律按照《厦门市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结算支付。
3、已由其他险种、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的,或慈善捐助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二、报销条件
1、参保人购药、就医时应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直接刷卡结算;
2、其余情况符合“申报材料”中的报销类别的,予以报销。
三、报销材料
厦门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基本材料
1、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储蓄卡
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销地点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3楼
电话:0592-5369037
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厦门市禾祥东路168号1楼
电话:0592-5863075
海沧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厦门市滨湖北路9号
电话:0592-658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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