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了,退休办社保档案没了怎么办

社保        2017-01-03
25年前,恩平市民陈阿姨开始在某幼儿园工作,后因自身原因下岗自谋生计。2015年,陈阿姨去办理社保时发现自己档案丢失,自己与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确认,成为陈...

25年前,恩平市民陈阿姨开始在某幼儿园工作,后因自身原因下岗自谋生计。2015年,陈阿姨去办理社保时发现自己档案丢失,自己与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确认,成为陈阿姨能否办理社保的关键。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1982年9月,陈阿姨通过随军子女招工,被分配到恩平某水泥厂工作,任膳堂出纳。1986年8月,根据安排,陈阿姨从水泥厂调到恩平某幼儿园工作。通过进修培训考核,陈阿姨成为小学一级职称教师。1998年4月,陈阿姨因计生问题接到单位除名处理的通知书。

陈阿姨被除名后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自己另找了工作。2015年,因办理社保需要,陈阿姨到原工作的幼儿园查询档案,发现档案已丢失。于是,陈阿姨要求幼儿园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情况。2015年7月,幼儿园向其主管部门出具一份函,对陈阿姨在水泥厂及幼儿园曾经工作过、是全民制职工的事实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主管部门接到函件后亦予以确认,并在函件上加盖公章。

为了依法确认自己与幼儿园于1986年9月至1998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2月,陈阿姨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其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没有受理。陈阿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阿姨的诉讼请求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制度,故不存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是否超过时效的争议。根据陈阿姨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明,可以证明她于1986年8月至1998年4月在恩平某幼儿园工作的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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