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条件
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
2.同年度内第3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
注:住院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可按普通门诊待遇报销,累计计算普通门诊报销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 (不含中断缴费补缴者)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提高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
比例:居民报销50%,最大报销值为:120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
报销比例:
3 万元以内的(含 3 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分别为90%、85%、80%
3 万元以上至10 万元(含10 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
10 万元以上至18 万元(含18 万元)报销比例为90%
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
二、办理材料
1.住院身份确认单
2.山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出院小结
7.住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
8.医保卡
三、办理流程
1.参保居民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未发社保卡人员可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儿童应持户口薄)就医住院,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也就是医疗费用在医院出院时当场直接报销。
2.未实际即时报销的,可到院方说明参保险种,由院方提供详细的报销材料到参保地人社局办理现金报销,此项业务为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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