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范围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生育津贴;
6、妇科专项检查。
二、报销标准
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顺产报销标准:3100元
助娩产报销标准:3400元
剖宫产报销标准:49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顺产报销标准:2700元
助娩产报销标准:2900元
剖宫产报销标准:4400元
3、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顺产报销标准:2200元
助娩产报销标准:2400元
剖宫产报销标准:3600元
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1、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也就是全部报销;
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25%,报销比例75%。
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5%,报销比例95%。
属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四、报销材料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五、报销流程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报销流程
1、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于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2、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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