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二、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申报时除按规定填报申报表及增加明细表外,还必须提供职工工作变动商调函、毕业生报到通知书、招工证明或劳动合同等资料,新参保人员还须提供起薪当月工资证明。
参保人员减少:
职工死亡须提供乡(镇)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下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职工调出提供工作变动商调函;职工退休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退休审批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与企业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经办人员接件,初审申报材料,扫描申报材料原件,向申报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并承诺办理时限。
3、经办人员进入信息系统按照初审资料对原有的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4、科股长复核变更表格和申报材料,信息系统同步复核。
5、复核通过后,经办人员系统打印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原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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