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指南

工伤保险;南京;        2018-08-02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工伤保险认定的标准又有哪些?

一、认定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认定材料

1、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书;

(8)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的,提交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认定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材料—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决定书

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认定地点

南京市人社局

地址:建邺区水西门大街73号社会保障服务大楼二楼

电话:025-84721590

办公时间:8:30-18:00

玄武区人社局

地址:玄武区珠江路275号三楼

电话:025-83601528

秦淮区人社局

地址:秦淮区中华路505号秦淮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

电话:025-52852027

建邺区人社局

地址:建邺区嵩山路18号建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电话:025-86468870

鼓楼区人社局

地址:鼓楼区虎踞路49号

电话:025-68730308

五、认定时限

审核材料:15日内(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60日内(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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