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9周岁的马某被威海市某制衣厂录用,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马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马某得知可从退休单位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便向制衣厂提出请求但被拒绝。后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13101元。
制衣厂辩称:工厂属于私营企业,而计划生育应为职工响应国家号召,退休时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不应由企业负担,另外马某只在单位工作一年,因此,其无权要求制衣厂全额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制衣厂全额支付马某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13101元。
仲裁委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规定明确说明退休职工有权利要求所在单位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而对在单位工作年限长短并未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制衣厂提出的马某在单位工作一年不应全额支付该款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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