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工伤保险的标准

社保;工伤; 常见问题;全国社保;        2017-09-04
我市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我市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本次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将涉及全市1300余人。

据了解,本次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但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本次调整标准:

1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2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5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本次相关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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