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以应届生身份入职东大正保公司一年后,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张先生随即提出离职并擅自离开公司。后公司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返还公司为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近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先生返还该部分费用。
2014年7月,张先生以应届生身份入职东大正保公司,公司为张先生办理了北京户口,但入职仅仅两个月后,张先生就提出离职并擅自离开了公司。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东大正保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工资7400多元。
东大正保公司后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东大正保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工资7448.27元。
东大正保公司认为,该公司为张先生垫付了10月份社保及10月、11月公积金,且在给付其工资时没有扣除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因此要求张先生将上述部分退还。
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东大正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东大正保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东大正保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的涉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客观上造成了东大正保公司的损失及张先生的受益,东大正保公司的损失与张先生的受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张先生因东大正保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而受益的事实已构成不当得利。张先生应返还东大正保公司为其垫付、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改判张先生返还东大正保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共计1046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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