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天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纠纷的,可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或法院处理、裁定书面材料出具之日起六十天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因被征地后失业,符合征地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从“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市级核准盖章之日起九十天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注意事项:
超过规定申领时间的,可不再申领本次失业保险金,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今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要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逾期月份不予发放,在规定申领期限内每逾期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扣减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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