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办理材料
异地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原件);
2、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原件或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各二份);
	
异地转出:
1、用人单位填报人员减少申报表;(原件二份);
2、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异地转入:
审核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资料—转入地办理资金到账—区社保中心审核无误且资金已到,办理参保关系接续。
异地转出:
用人单位上报人员减少—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函办理转移业务—办理资金划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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