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在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0%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标准二、缴费标准
中青年: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
老年人员:有40元、60元、90元三档。
三、缴费年限1.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2.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
3.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补缴(一)范围条件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f:20()”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且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1、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2、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最早补缴时间
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其中,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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