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标准
参保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办理材料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单位的工伤报告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温暖提示:
1.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未按上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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