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起每月1-20日,提供缴费证明资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述五项情形情形的,应该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缴交比例
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
三、查询
1、电话查询:拨打福州社保热线0591-12333查询
2、办公查询: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地址见下)查询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埔路6号劳动保障大厦
邮编:350009
电话:0591-87305906 87305925 8392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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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http://www.fzy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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