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8%、94%;退休人员分别为87%、93%、95%。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
调整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5%,其中,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20%。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提高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调整住院支付比例补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除个人先自付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
对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按70%的比例给予支付。
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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