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规则
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区街)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
二、办理材料
企业职工:
异地转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转出:身份证原件。
事业单位:
异地转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动介绍信、劳动合同书、跨统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核定单》和个人缴费档案记录单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异地转出:跨统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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