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材料
提示: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三、认定流程
1、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递交材料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认定地点
工伤认定: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西安市新城广场省府大楼029—87293482
西安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西安市盐店街7号029—87635954
劳动能力鉴定: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西安市建设东路高培大厦029—87294013
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盐店街7号029—87618045
五、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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