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条件
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
①现为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但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
②法定退休年龄前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但未领取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农转居基本养老金;
③2006年7月(含当月)之后达到退休年龄,2016年4月(含当月)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
二、补缴材料
企业职工:
(1)《补缴/冲销保险费申报表》(一人一表)。
(2)单位申请报告(已在我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结算授权的单位,须在报告中明确已办理委托授权的银行账号信息并确认已存入足够金额)。
(3)经地税部门稽核、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认定应补缴的文书原件。
灵活就业人员:
(一)本人与原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开始时的相关原始材料;
1、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2、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招录用工的相关记录;
3、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各类协议书;
4、企业自行招录用工时的各类审批表、登记表、册。
(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材料。
1、原企业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证明书;
2、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各类协议书;
3、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具的经济补偿等支付凭证。
(三)其它能够说明申请人工作经历的以下原始资料:
1、原企业的职工名册、工资待遇发放名册;
2、原企业工作期间申请人持有的各种工作证件;
3、原企业工作期间申请人持有的其他原始文书档案;
4、原企业工作期间,记载申请人工作经历的各种资格证书、获奖证书;
5、可以明确反映出申请人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集体照、录像等原始印象资料
6、记载申请人本人工作经历相关记录的其它人员的个人档案或原始资料;
7、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本人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补缴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持身份证到社保局社会保险关系科窗口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到地税部门缴费;
3、持缴费发票到社保局财务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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