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前异地参保 征地后社保资金怎么用?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连线政风热线详解政策

社保        2017-03-15
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如何保障社会保障资金有效落实?实施征地时,如何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征收前,已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

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如何保障社会保障资金有效落实?实施征地时,如何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征收前,已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实施征地时如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在征地前已在异地参保,实施征地后个人账户的社保资金如何有效使用?今天上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王永章连线《政风热线》为您一一解答。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2017年3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刚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对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操作层面进一步的明确。目前,对于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征地数量较多、社会保障资金需求量较大,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如何保障社会保障资金有效落实?

王永章表示,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近三年来,在93号令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反映交通、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完全由市、县(市)政府从地方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有困难。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6年,省国土资源厅会同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专题研究,提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苏政办发〔2016〕1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6〕163号)等三个文件,明确将省以上重点交通、水利、铁路等工程用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工程投资,同时,在省政府办公厅刚印发的《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单独选址的工程用地,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全额列入工程投资。“征地报批时,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为更好的执行93号令夯实基础。”王永章说。

实施征地时,如何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王永章表示,对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确定等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权益的事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都十分关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文件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定程序研究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商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办法,并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土地征收前,已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实施征地时如何落实江苏省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王永章介绍,在征地前,用地方财政资金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全部纳入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在实施征地时,应做好原保障水平与《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规定的社会保障水平衔接。原保障待遇水平低于93号令规定的保障待遇水平的,应按93号令的执行标准整体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对一时难以达到,不具备整体提高条件的地区,由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按规定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确实难以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将补差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

部分在外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前已在异地参保,实施征地后个人账户的社保资金如何有效使用?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很现实的情况。”王永章坦言,随着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增多,在外地就业的部分被征地农民,个人有的已在异地参加社保,但由于目前社会保障系统在跨区域之间还未完全连通,个人账户社保资金不能用于缴纳其养老保险费用,须等到退休以后才能提取。针对这个问题,采取两个方式予以解决:一是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异地缴纳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使得社保资金可以纳入个人专户异地使用。二是对于一时不能实现异地代缴的,由本人提供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局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可以将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结算返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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