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转移,包括异地转移和同城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手续应在符合转移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
一、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异地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职工转入单位为其办理缴存登记,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转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户账号、转入单位银行账号、个人银行账号、工作异地调动有关证明等材料,到转出城市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填写《转移通知书》,经审核后,在《转移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到市中心核算科办理电汇手续;
3、转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转移通知书》,电汇单到受托银行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的;
4、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其他需要办理转移的。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跨行转移的,应先由转入单位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转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3、转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转移通知书》等到受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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