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告人保局未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即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金峰说,法院的判决让他又看到了工伤认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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