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转出:
1、中山户籍并正在我市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
2、办理了正式调入我市工作手续并于我市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
3、非广东省户籍,男性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并与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转入:
1、因工作变动跨地区就业的;
2、户籍迁出中山市的(移居国外、港澳、台湾的除外);
3、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市累计参保年限不足10年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市累计参保年限10年以上但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市的。
二、办理材料
转入材料:
1、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需提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入的介绍信正本及复印件;
2、中山户籍人员需提供中山市户口簿正本或中山市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非中山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办理流程
转入流程:
1、参保人员在我市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携所需资料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收到接续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同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确认转入金额到账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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