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报销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40%,其他医疗机构、药店35%,温州市外医疗机构、药店0%。
住院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90%,温州市外医疗机构60%。
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
三、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药店80%。
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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