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到单位上班一年多,可单位一直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她以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经理表示,辞职是小王本人提出的,因此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不满公司的做法,小王在朋友小丫的陪同下找到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他们在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得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尽管辞职是由职工本人提出,但是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法在前,故职工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友情链接 Cooperative Partner
Copyright©2015-2023 北京易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33796号-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7号楼15层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10112716050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京)14024
公安备案号:11010502036331 客户咨询电话:010-5869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