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入保,仍为其办理重大疾病保险,两年后被保险人索赔不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赔偿义务。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成功审结该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受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一致好评。
2010年1月,石某被诊断为肺癌。2010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找到石某丈夫,建议他们夫妻买保险,石某丈夫将妻子患病一事如实向业务员刘某告知,业务员刘某向公司业务主管请示后,答复可以带病入保,但必须两年后才能赔付。2010年10月,石某丈夫为妻子石某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2013年5月,石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石某故意隐瞒病情为由拒绝赔付,石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而言,保险公司业务员及业务主管的行为即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被保险人石某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之前,已经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并征得保险公司业务员及业务主管同意,因此保险公司认定石某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的辩解不成立。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保险理赔款10000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石某在投保单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认真了解案情,并邀请保险协会同志共同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保险公司和石某圆满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保险公司表示今后将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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