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注:享受男职工假期津贴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报销材料
1、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
(1)《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按生育待遇标准开具的收款收据(须注明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7)剖宫产的女职工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剖宫产证明》;终止妊娠的女职工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结婚证和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材料。
2、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男职工:
(1)《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的结婚证;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报销流程
女职工: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产道分娩或剖宫产)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部门生育保险业务窗申报;
男职工: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男职工,由男职工单位在男职工配偶生育后1年内,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部门生育保险业务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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