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在医院就医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职工登记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亡)认定书或视同工伤(亡)认定书;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6、住院或门诊的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如需直接拨入工伤职工本人账户,需由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
8、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9、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办理流程
来访登记→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调查取证→工伤认定结论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三亚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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