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3、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再就业并且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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