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缴费基数下限: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备注:机关事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样。
二、缴费标准
新农合缴费标准:
均筹资标准由375元提高至425元,个人负担85元,镇级、莱西市级、青岛及中央财政分别配套42.5元、85元、212.5元。
城乡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
2.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
3.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
4.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
备注: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缴费方式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四、缴费时限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退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8.8%,个人2%;
备注: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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