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病门诊治疗时,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医疗费的一定额度。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可支付给参保个人医疗费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后的医疗费用将按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结算。
目前,我市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50元、550元和650元。年度内第二次(含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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