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办理
办理条件
1、城镇职工医保、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18周岁及以上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
(2)本市农民(渔民)和被征地农民。
2、市外户籍人员流动至我市就业,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1年或以上的,可在与我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停保3个月内的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办理材料
1、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市外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我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代办的需提供申报人身份证原件。
3、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家庭成员中任何一人(市外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本人)在市内农行、交行、工行、农商银行等任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复印件。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家庭所有成员一个缴费年度的应缴总额+银行账号保留费1元。
二、单位办理
参保条件
新参保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
参保流程
先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在次日起30天内到地税登记地对应的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地税部门没有采集的数据(例如待遇发放所需银行信息、经办人等)。
办理地点
省、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及社保障局办理;
区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区机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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