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国发[1981]164号文,再聘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时,应由聘用单位负责支付待遇。但现在情况不同了,由于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聘用单位应不应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的待遇由社保机构还是由聘用单位支付?国家有没有相应的政策?现在有的单位已为他们缴了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了工伤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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