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
二、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劳动手册》或《社会保险手册》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我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是到地税办理停保手续);
2、准备跨地区转移前,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劳动手册》或《社会保险手册》到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到新参保地就业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到地税办理参保手续)后,本人再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
注:江门市(四市三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不需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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