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由用人单位持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医疗保险费用明细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垫付的费用。
新规定取消了工伤职工去就诊医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的环节,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之间的内部划转,简化报销流程,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方便工伤职工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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