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社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保登记。
①单位名称变更。
②单位地址变更。
③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
④单位类型变更。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⑥主管部门变更。
⑦隶属关系变更。
⑧开户银行变更。
⑨账号变更。
⑩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保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保登记。
1、 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 明。
3、 社会保险登记证。
4、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保经办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社保登记档案。
	
三、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
2、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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