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和个人在产假期满后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婴儿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
(4)住院发票
(5)本人工商银行卡和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6)申请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的,提供病历
(7)失业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提供失业证
(8)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生育的,提供户口本和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或社区)证明,证实职工配偶无职业。
(9)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划入生育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证明的,可以通过银行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2、申请人待经办人员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后确认签字。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
参保单位和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4、每周二、四上午集中受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5、处财务科业务窗口每周二受理开具发票业务;每月15日通过银行向个人工商银行卡划拨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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