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标准
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5)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二、报销条件
在我中心参保的缴费满12个月的单位在职人员。
三、报销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或医疗证明书;
5、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填写《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盖章后连同材料提交给业务管理员;
2、由业务管理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开具《生育保险回执》;
4、经业务管理员审核,科长复核;
5、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回执》到业务管理员处领取《核定单》及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窗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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