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住房类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5.租房
二、提取材料
共同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温馨提示:
1、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须办理代领手续。
三、提取流程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职工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持审批后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
温馨提示:
1、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不需要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已注销单位职工无法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的,凭单位注销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四、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按规定比例计算应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房租,
计算公式为:提取额 =(月房租金 — 月家庭收入×10%)×交付房租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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