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民最关心的社保问题有哪些?

社保        2017-01-12
请病假不支付工资合法吗?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李女士阑尾炎手术,需在家休养一个月,但公司明文规定,请病假不支付工资。李女士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市12...

请病假不支付工资合法吗?

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

李女士阑尾炎手术,需在家休养一个月,但公司明文规定,请病假不支付工资。李女士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缴社保是否有优惠?

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失业金中支付

市民唐先生去年10月被单位辞退,目前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他想咨询,失业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能不能享受优惠?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唐先生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携带医保申报表或扣款凭据等材料至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医保参保费的报销。

工伤职工有没有工资?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

市民李大姐在单位工作期间受了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她的情况为工伤。李大姐想咨询,治疗期间单位应不应该给她发工资?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离职后可否享医保待遇?

在3个月内接续关系即可享受

市民小张去年8月份从某市直单位离职,10月份办了个人续缴职工医保的手续,并补缴了医疗保险费,下个月要在苏北医院住院。他想问,能不能享受报销待遇?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3个月内(每月20日之前)内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医疗保险费,可连续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保待遇。

退休时如何补缴医保费用?

未达年限由单位一次性缴足

市民唐女士的父亲这个月满60周岁即将正式退休,但其所在单位近两年才开始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唐女士咨询,父亲退休之际,医保是否需要补缴?费用如何计算?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在外突发疾病如何报销?

需凭就诊医院相关证明

市民小蔡在扬州缴纳社保,在泰州出差时突发疾病住院。他想问,医保报销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扬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治疗的,凭当地医院急诊证明、出院记录(小结)原件、住院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原件、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等至社保中心进行报销。 

Copyright©2015-2023 北京易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33796号-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7号楼15层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10112716050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京)14024

公安备案号:11010502036331     客户咨询电话:010-5869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