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出台 今日启动!2019北京幼升小各区最新入学政策解读

北京幼升小        2019-05-08
北京各区2019年幼升小入学政策&非京籍审核细则终于发布啦!赶紧来看看吧~

4月30日,北京各区2019年幼升小入学政策&非京籍审核细则终于发布。就在今天,今年本市小学入学适龄儿童信息采集工作开始启动,对于参加今年幼升小的非京籍家长来说,这些你都知道吗?


北京幼升小非京籍审核证件:

1.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3.全家户口簿。

4.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各区对以上四个证件的要求都不一样,我们来详细看下每个区的审核标准:


海淀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单亲家庭应提交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等。

3.适龄儿童少年双方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双方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4.超龄儿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填写并提交《2019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须采用本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适龄儿童少年双方法定监护人(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居住地址为海淀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且在有效期限内。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2019年3月1日(不含)之前。

2.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上登记的居住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海淀购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交区房管局经备案的预售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2.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租房的,应提交2019年3月1日(不含)之前签订的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3月1日以来的租房完税证明、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有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连续半年以上的在职凭证(加盖公章)、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凭证(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提交以下两种证明之一:①建房屋审批凭证;②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委会初审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并决定通过的房屋情况凭证。(以上两种证明均须所在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凭证,并加盖公章。

(4)租住我区公租房的,提交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与其单位签署的《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与本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多人合租房等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的居住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一方法定监护人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凡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9年3月1日(不含)之前以本单位职工身份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地为海淀区;且用人单位须合法经营运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在海淀区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或在各类合法有形市场中正常经营的,应提交2019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海淀区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本人应于2019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地为海淀区。

注:以上适龄儿童少年一方法定监护人应于2019年3月(含)至2019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9年3月(含)至2019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朝阳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该证明应写清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朝阳区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由朝阳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提供)和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并同意入学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于2018年11月1日前在朝阳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流管站)登记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且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3.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信息为机打,涂改无效。

4.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连续持证时间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有住房的审核标准: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且房屋(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与其他人共有的不属于自有住房。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房屋的审核标准: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发票、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等)和房主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且提供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房屋租赁合同须于2018年11月1日前签订,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租赁房屋《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租赁期限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须于2018年11月1日前开始,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业用房、小产权房、人防空间、非合法建筑等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等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上述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朝阳区拥有自有住房。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朝阳区合法租住房屋。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审核标准:合法有效且加盖在京(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劳动合同须于2018年11月1日前签订,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社会保险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至2019年5月1日须连续按月缴纳6个月,需提供入学当年3月份前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补缴的不算连续按月缴费。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审核标准: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市场监管局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经营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经营者的时间及成立日期须在2018年11月1日前,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审核标准: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可利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打印或在市场监管局打印),法定代表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及成立日期须在2018年11月1日前,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审核标准: 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可利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打印或在市场监管局打印),投资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投资人的时间及成立日期须在2018年11月1日前,至2019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上述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双方工作单位均应在京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社会保险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均应在朝阳区。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双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均应在朝阳区。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双方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均应在朝阳区。

5.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应在朝阳区(社会保险在朝阳区缴纳);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6.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应在朝阳区(社会保险在朝阳区缴纳);另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7.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应在朝阳区(社会保险在朝阳区缴纳);另一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其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8.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另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9.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另一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其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10.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另一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其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在朝阳区。


丰台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薄

户口簿及其它证件材料能清晰表明审核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少年的关系。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1.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有效期限起始日期为本细则发布日之前。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文件发布之日以前已在丰台区实际居住。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与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一致。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新建商品房,需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连续单独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自2018 年 12 月至申请月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税收缴款书、房主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主身份证。其中:

(1)租住工作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交纳房租发票。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2)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建房用地申请表、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违章建筑、不符合防火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实际住所。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进行动态审核,连续单独租住房屋完税的,可申请就读初中。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应提供从2018 年 12 月至申请月前两个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补缴保险的不属于连续缴纳),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通州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薄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2019年非北京市户籍超龄儿童入学情况表 》(此表由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申请人所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必须一致,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其中租住住房的,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含)前租住并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变更租住地址无效。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申请人提供在通州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应为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

2.租住住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票据、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3.在通州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在通州区租住无房产证农村住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4.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以上情况租住起始时间应为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受雇于用人单位,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通州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社会保险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缴满12个月,自2019年4月21日(含)起补缴无效。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或合伙人,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件2、3、4中涉及的证明材料(除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以外)为2018年3月31日及以前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人至今持续任职,且相关证件在有效期内;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材料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自2019年4月21日(含)起补缴无效。


东城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薄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出生证明上年龄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对应项目一致(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如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并提供2018年当年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与病情相关联的检查报告、病历、医学光片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持港澳身份证件且父母为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无需提供户口簿,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开头的9位证件号码或M开头的9位证件号码)。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应与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应在有效期内且居住登记卡有效期限起始时间应不晚于2018年11月1日。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市规自委东城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单独承租房屋的,租房时间应不晚于2018年11月1日并提供在有效期内规范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及半年以上出租房屋完税证明(完税证明需2019年4月30日前开具并满足租房时间应不晚于2018年11月1日要求)。以上证明证件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凡租住受雇单位直管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应不晚于2018年11月1日(工作证明开具单位应与签署劳动合同单位一致)。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违法建筑(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等开具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审核条件。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审核申请人双方均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东城区用人单位且审核申请人在北京市正常连续按月缴纳社保,最近半年连续缴费(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无效。

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社保缴纳单位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代缴证明等材料。

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址应一致且在东城区;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若不在东城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中工作地址必须在东城区。

同时,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和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成立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18年11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该个体工商户处于开业状态,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无因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或已完成整改,经营地房屋应为正式建筑(在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内经营无效),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成立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18年11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该个体工商户处于开业状态,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无因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或已完成整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 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经市场监管机关备案的文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文件生效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18年5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

符合2、3、4条审核标准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证明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自行打印的备案查询结果,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西城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薄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致(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2.单亲家庭需要提供抚养方相关有效的法律文书依据

3.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持港澳身份证件且父母为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无需提供户口簿,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开头的9位证件号码或M开头的9位证件号码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父母双方均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其中至少有一方在西城区街道辖区内。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

2.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西城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西城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住宅)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在西城区租房的,应提供:

(1)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网上可查询文本)

(2)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住宅)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缴纳日期截至2019年4月30日满一年以上,并满足已居住一年以上要求)。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非法私建房、已拆迁房、地下室、多人合租房等不能作为开具证明的依据

3.租住申请人本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住宅)复印件。租住单位办公用房、地下室不能作为开具证明的依据。

4.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等不能作为开具证明的依据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且一方在

西城区务工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的规范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及在西城区内缴纳社保的证明(2019年1月至3月)。

2.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昌平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薄

1.适龄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

2.超龄儿童应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2018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因到期签注、“卡换证”、签注换证等原因申请换领证(卡)的,新旧证(卡)间隔不超过60日。

2.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申请人在昌平区实际居住地(截至2019年5月31日)稳定居住半年以上,申请审核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人自有商品住宅,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网签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租住房屋的,须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房租发票和房屋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所住房屋应适宜居住,能保证适龄儿童的安全。

租住单位公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无房屋产权证农村民房的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房屋产权证商品住宅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意见。

居住或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非合法建筑和人防空间等,所出具的证明无效;租住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转租的军产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出具的证明无效;不具有实际居住意义的异型房、车库、平房一间改多间,以及房屋面积过小、廊道、通道等,所出具的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在本区工作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且目前为正常缴费状态,同时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在本区自有商品住房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应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且目前为正常缴费状态,同时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大兴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薄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须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并填写《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大兴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后,按正常年龄非京籍入学程序办理。在教委审核入学过程中,一旦发现已在原籍入学的,取消审核资格,并将失信行为告知已有学籍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门。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截至2019年4月30日,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需持有居住地派出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且正式入住的应提供区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期房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交房日期在2019年8月31日前为准)。加强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住所应适宜居住,能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相关材料。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按照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及相关材料。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大兴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本区内缴纳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石景山区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薄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2.全家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结婚证明、全家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并提供因病延缓入学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审核材料应同时符合《2018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且在石景山区属地派出所签注起始时间应在2019年5月6日之前。

2.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现居住地址与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或规划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主身份证、房主在审核现场签署的《承租人子女使用房屋入学知情同意书》及5月6日前依法缴纳有效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证明(应注明房屋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同时要提交房主与属地派出所签定的《租住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单位应为房屋的产权人,并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契证明或建房审批证明。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住两用房、公寓、过道房、车库房、合租房及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转租证明无效。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房屋租住证明、已实施拆迁范围内租房证明无效。

以上同一处房屋地址自审核之日起6年内只能解决一户产权人(或承租人)子女入学申请,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的,9年内解决一户产权人(或承租人)子女入学申请。

自外省或外区申请转入本区就读的,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应在本区购买自有住房,且住房性质为“住宅”。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提供在京缴纳社保证明及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在京缴纳社保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提供2019年5月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自2019年1月起至审核月在京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保,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中,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石景山区内租住房屋的,须一方自2019年1月起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京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在有效期内的规范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有效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

以上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所提供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且经营地房屋应为合法建筑(已实施拆迁、拆违建筑或待拆迁、拆违建筑无效)。

已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其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2019北京幼升小入学时间及流程

一、入学时间安排

  • 5月1日起 开通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入学政策宣传门户

  • 5月6日-5月31日 完成小学入学信息采集工作

  • 5月25日-6月9日 民办学校组织、完成招生工作

  • 6月15日-6月16日 小学审核入学相关材料

  • 7月上旬 各小学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 9月1日-9月15日 建立小学新生学籍

二、入学流程:

各区入学工作咨询电话

Copyright©2015-2023 北京易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33796号-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7号楼15层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10112716050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京)14024

公安备案号:11010502036331     客户咨询电话:010-5869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