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单位工伤报告(红头文件、原件)
3.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5.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
8.个人申请
9.证明人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工伤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电话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受理窗口报案。
2、书面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超过24小时未按规定报案的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备齐所需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3、受理调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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