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吸纳见习生,财政给一半补贴
《意见》指出,烟台将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引导“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按照当地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
新政指出,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意见》要求,要落实就业见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县(市、区)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财政困难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补助,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补助。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困难人员就业后缴社保,政府补贴65%
与此同时,我市还将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因失去土地等8类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同时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
	
《意见》还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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