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去年办理的灵活就业,可以补贴三年,我现在已经找到工作了,我应该怎么办?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您所述,您属于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停止灵活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30日的;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灵活就业人员。
具体办理手续的问题,请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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