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2.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友情链接 Cooperative Partner
Copyright©2015-2023 北京易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33796号-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7号楼15层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10112716050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京)14024
公安备案号:11010502036331 客户咨询电话:010-5869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