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
2、职工受伤害或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
3、 受理后,对申报材料审查核实
4、 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相应文书或证件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或证件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嘉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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