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增加
1、由用人单位的出具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2、新增参保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参保职工,需同时持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介绍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还需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编制卡复印件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证明1份。
二、人员减少
1、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须出具以下材料:因终止劳动合同、因辞职或除名等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2、出国定居、在职死亡的,须出具以下材料:属于出国定居并取得定居国国籍退保的,需提供加盖本人手印的退保申请原件1份、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或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属于在职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单或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两种情况都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单位申报变更就业状态,待退休审批后,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一次性补缴,需持:
(1)企业退休人员需提供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出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失业证明;
(2)《养老保险手册》;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市直参保企业中正常退休的,需提供《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审批表》1份;机关事业单位的,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及退休待遇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单位的,持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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