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月起,杭州市主城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其中单位为1.5%,个人为0.5%,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5年2月结算期开始统一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按新费率核算失业保险费,包括补缴2015年1月的失业保险费;
2、2015年2月结算期核算失业保险费时,对2015年1月结算期原已按老费率核算的失业保险费进行退收,并与2月结算期的失业保险费进行合计。合计后为负数的,将按规定在之后进行退费下拨;
3、补缴的费率按补缴时段对应的费率确定,即补缴2015年1月以前的,按原费率执行;补缴2015年1月(含)以后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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