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交3个月以上,账户余额超过3100元且单位不欠缴公积金的,可于12月1日至20日申请提取3000元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20xx年起5年的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根据省政府办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葫芦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暂行办法。《通知》指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交3个月以上,账户余额超过3100元且单位不欠缴公积金的,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20xx年起五年的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为3000元;办理期限为20xx年12月1日至20日。职工申请时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报送给本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统一办理。
办理流程为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将核实准确的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等信息统一填列出提取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提取审核窗口办理。所报信息经中心审核无误后,于周一、周三、周四做批量审批。单位经办人于周二、周四、周五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提取审核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再到对应的银行窗口领取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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